什麼是緩起訴?
大家肯定都聽過起訴跟不起訴,那有沒有聽過緩起訴呢?什麼是緩起訴咧?
一、緩起訴的定義
所謂「緩起訴」的「緩」就是「延緩」,把「緩」這個字套在「起訴」之前,就變成檢察官原本要向法院起訴的案件,將其暫時延緩一下,在一定期間內對被告暫時不作出起訴的處分,有一點像「留校察看」的意思。但緩起訴期間還是要嚴守規定,等到「緩起訴期滿」確定沒問題後,其效力才會等同於不起訴處分呦!
二、緩起訴要件
1、刑事訴訟法§253-1第1項有規定,必須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的輕罪,才有緩起訴制度的適用。
2、緩起訴是以依全案事證認為被告成立犯罪,給予被告自新的機會為出發點。因此如果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罪,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罪嫌不足會給予不起訴處分;若偵查結果認被告有罪則會起訴,不會在被告仍否認犯罪的情況下給予緩起訴處分。
3、刑事訴訟法§253-2條有規定,緩起訴處分是可以附條件的,也就是命被告必須履行一定的義務,如:向被害人道歉、支付一定的賠償金額給被害人或繳納罰金給國庫、在公益團體進行一定時數的勞動服務等等⋯⋯只有當被告履行義務,檢察官才不會再撤銷緩起訴處分。
三、什麼情況下,緩起訴處分會被撤銷?
1、被告在緩起訴期間故意觸犯其他刑責為有期徒刑以上的罪,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2、在受緩起訴處分之前,就已經有其他犯罪行為,並在緩起訴期間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3、在緩起訴期間違反檢察官基於刑事訴訟法§253-2條規定課與被告的各項義務。
四、如果受緩起訴處分,會留下案底嗎?
緩起訴制度的立意就是鼓勵被告能悔過自新,所以受緩起訴處分是不會留下前科紀錄的。只是司法機關的前案記錄表中仍然會有不起訴/緩起訴的資料,但這只是單純的紀錄,並不像前科一樣是關於判決確定的犯罪的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