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立遺囑的五種方法
遺囑是個人對其財產、責任及其他事務進行安排的法律文件,是當事人在身後確保意願得以執行的工具,那麽到底要怎麼立遺囑? 有哪些是遺囑常見的錯誤呢?
下面一一為大家解釋
民法規定的遺囑
法定的遺囑共有五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
而這五種遺囑在民法中皆有規定各自的要件,必須嚴格符合法定的遺囑要件才會具有法律效力。
自書遺囑
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自書遺囑不須見證人或進行公證。
常見錯誤
❌遺囑用電腦打字,僅簽名。
法院認為,自書遺囑須以遺囑人自己直接書寫為要件,以憑筆跡鑑定是否為本人自筆,如以打字方式所為遺囑,即難認為有效之遺囑。
❌遺囑未記明日期。
法院認為,自書遺囑以自書為要件,倘遺囑人未自行記明日期,除得由遺囑人自書其他部分為其日期之補充外,倘不得由第三人代記日期補充之。
❌遺囑塗改後未簽名。
公證遺囑
民法第1191條規定,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公證遺囑經過公證人做成公證書,保障遺囑人權益。
密封遺囑
民法第1192條規定,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若為遺囑人自己書寫,雖然不符合密封遺囑的形式,但符合自書遺囑的方式時,有自書遺囑的效力。
❣️密封遺囑最具有隱密性,若遺囑人不願意讓人知悉遺囑內容,可採用密封遺囑之方式。
代筆遺囑
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代筆遺囑適合不識字或不能寫字的人。
常見錯誤
❌見證人未全程在場見聞。
❌見證人僅蓋章未簽名。
口授遺囑
民法第1195條規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口授遺囑僅適用於遺囑人生命危急之情況,因此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如不確定自己書寫的遺囑內容是否有效或是不清楚該如何寫遺囑的人,不妨找專業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