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不是已經全面限定繼承了嗎?為什麼還要我還遺產的債務?
什麼‼️不是已經全面限定繼承了嗎?為什麼還要我還遺產的債務❓
自民國98年6月12日起,民法將概括繼承改為全面限定責任。也就是說,只要沒有拋棄繼承,就會適用法定限定繼承。
然而,許多人誤以為既然修法改全面限定繼承,那就不需要辦理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結果,被繼承人過世多年後,繼承人才又收到債權人來函或法院文書,這才發現如果沒有辦理相關手續,仍可能成為被告,甚至敗訴後還得動用自己的財產償還債務。這時才後悔當初沒有弄清楚限定繼承的規定,因為怕麻煩而錯失保護自己的機會。所以,千萬別以為限定繼承是自動適用,就什麼都不用做!
那到底什麼是限定繼承?
簡單來說,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的債務責任,以所繼承的遺產為限。當遺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繼承人不需用自己的財產償還超出部分。
既然都已經全面限定繼承了,為何還需要辦理陳報遺產清冊?辦理陳報遺產清冊是不是只是一種多餘的行為?
答案:當然不是❗️
辦理辦理陳報遺產清冊是限定繼承最重要的環節!
有無陳報遺產清冊差別為,能否清楚知道有多少債務以做好比例分配償還債,避免因為不清楚被繼承人的債務,而產生糾紛。
限定繼承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 誰可以陳報遺產清冊?
1、繼承人。
2、債權人。陳報遺產清冊除了保障繼承人,也保護債權人。如果繼承人未陳報,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命令繼承人陳報。
★ 陳報遺產清冊的期限與流程
繼承人須在知道自己可以繼承後3個月內,向法院提出遺產清冊及聲請狀。如超過3個月,可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