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代位繼承?有哪些要件?
什麼是代位繼承?有哪些要件?
一、代位繼承的意思
依照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具優先繼承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果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是喪失繼承權者(稱為被代位繼承人),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稱為代位繼承人)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代位繼承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代位繼承人,以及維護繼承的公平。
二、代位繼承的要件
(一)繼承人(被代位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
繼承人在被繼承人之前死亡,也就是繼承開始前就已經死亡,如果繼承人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就可以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但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而是其他順位的繼承人(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繼承時,即使這些繼承人有民法§1140規定的事由而不能繼承,他們的子女也不具有代位繼承的資格呦
(二)繼承人(被代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當原本的繼承人因為有民法§1145第1項各款的事由,而喪失繼承權時,原本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可以代位繼承。
那民法§1145第1項各款的事由有哪些呢?
1.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是「應繼承人」於死地,如果沒有成功致死,但因此而接受刑法制裁的人,也會失去繼承的權例。比如為了繼承,而故意在自己父親的飲料下毒,或是其他蓄意謀殺的行為。
2.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以詐欺或脅迫的方式,迫使「被繼承人」完成遺囑,比如逼迫撤回或是變更遺囑。
3.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以詐欺或脅迫的方式,妨害「被繼承人」完成、變更及撤回遺囑。
4.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偽造、變造、隱匿或毀滅「被繼承人」所完成的遺囑內容。
5.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如果嚴重虐待或是侮辱被繼承人,讓被繼承人表示不可以繼承的人,也會喪失繼承權。
但是人總難免犯錯,除了第1點及第5點外,只要「繼承人」最終有被原諒,便不會喪失繼承權呦。